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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就业

      2006-9-21 22:56:02

一、签订劳动合同
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。
 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   ◆在下列情形下,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
  1. 在试用期内;
  2. 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;
  3.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。
  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:
  1.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
  2.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
  3.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或哺乳期内的;
  4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 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、产假期、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。(按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)
 
二、法定工作时间
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。因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企业,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 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,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特殊情况下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,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 
三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
 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。
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,有权拒绝执行;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,有权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。
 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、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、卫生条件,具备必要的防火、通风、采光和水电设施。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、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。工场、宿舍应当备有紧急出口,保持通道畅通。

四、职工培训
 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,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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